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22年修正)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22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22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2022年1月9日

  (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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