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023年12月5日

  (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
  (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本市市场监管、商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区和街镇管理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综合协调。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
  (二)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具体责任人、责任区范围;
  (二)推进建立责任区自律管理机制;
  (三)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责任区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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