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2023年12月13日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车站、桥梁、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务、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九)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首都地名管理遇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反映北京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规划自然资源以及民政主管部门联合牵头的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加强市域边界区域的京津冀地名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2023年12月13日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车站、桥梁、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务、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九)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首都地名管理遇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反映北京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规划自然资源以及民政主管部门联合牵头的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加强市域边界区域的京津冀地名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