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
2023年11月2日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发展,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为人才发展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
坚持各方面人才一起抓,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第四条 人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实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以高质量人才工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第六条 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八条 市、区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等;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牵头抓总作用。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外事、宣传、国家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第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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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
2023年11月2日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发展,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为人才发展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
坚持各方面人才一起抓,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第四条 人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实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以高质量人才工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第六条 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八条 市、区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等;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牵头抓总作用。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外事、宣传、国家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第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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