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2023年11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调整范围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
  (三)将第四十九条的“依法予以拍卖、变卖后抵缴罚款”修改为“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四)将第五十条的“依法拍卖、变卖,变价款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修改为“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

  二、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项修改为:“(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项修改为:“(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
  (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采购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二)违反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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