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司〔2009〕104号

2009年10月30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启用;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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