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3号

2023年11月20日

  《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监督检查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保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监督检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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