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1号

2022年5月26日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行为,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物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受理价格认定事项。
  市场中介机构参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评估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对价格认定人员的岗位管理、考核、惩戒等制度,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效率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进行价格认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能力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为价格认定活动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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