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Classified Administration of Manufacturers of Exported Industrial Produc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Classified Administration of Manufacturers of Exported Industrial Produc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8第19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总局第113号

2009年6月14日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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