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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