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

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
  
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2023年10月16日

  (2023年10月16日省政府令第30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绿化的经费投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推动公园城市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绿化审批工作的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定额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养护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培育乡土树种,增加优质品种,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提高城市绿化品质。

  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将主要内容纳入本级详细规划。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均衡、方便可达、功能完善、全龄友好的原则,与文化、商业、体育、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相融合,明确绿化目标、控制原则、范围、布局、功能、指标、绿地面积、树种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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