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玉政规〔2023〕11号

2023年10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全体公民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退役军人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治教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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