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监局: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就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按照证券公司的管理规定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而且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监局: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就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按照证券公司的管理规定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而且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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