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

2016年3月10日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2007年《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印发以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多次批准新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调整了个别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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