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2012〕197号

2012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2〕50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感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大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出了重要部署,提出必须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必将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实现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核心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是市场监管执法机关,又是经济发展的服务部门,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营造良好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等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监管效能,努力为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效能
  (一)便捷市场准入,大力培育科技型创新型市场主体
  1.营造宽松准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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