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2021年11月16日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八项修改为:“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六)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七)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
......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2021年11月16日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八项修改为:“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六)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七)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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