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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主席令[1991]第51号
1991年9月4日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1991]第51号公布。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主席令[1991]第51号
1991年9月4日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1991]第51号公布。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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