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Provisions for Fire Incident Investig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Provisions for Fire Incident Investig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2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

2009年4月30日

  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 复  核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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