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the Issu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the Issu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此文件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已被废止。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2009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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