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80号

2003年6月18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卷烟零售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其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单位的文件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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