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号

2023年7月3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对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企业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2.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工会法》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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