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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此文件中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此文件中第四条第(一)项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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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此文件中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此文件中第四条第(一)项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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