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n Forwarding the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2008 Enterprise Income Tax Calculation and Collection and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Shanghai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n Forwarding the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2008 Enterprise Income Tax Calculation and Collection and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Shanghai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20号

2009年2月28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埠在沪分支机构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08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9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在2009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在6月底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和按《通知》要求撰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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