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律商网注]
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将本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11号

1980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系指:
  一、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
  二、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
  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四、其他外汇资金。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法令和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

第五条 中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和支出,都实行计划管理。
  ......
Please consent to the LexisNexis Terms and Conditions and Privacy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