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律商网注]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本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主席令第22号

1985年3月21日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转让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Please consent to the LexisNexis Terms and Conditions and Privacy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