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04年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04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04年修订)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2004年7月3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交通工具、橱窗、店堂牌匾、音像制品、印刷品、霓虹灯、礼品、邮电通讯、计算机网络等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告监督管理,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广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当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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