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2008年12月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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