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9]12号

2009年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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