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Revis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Dangerous Goods in Por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Revis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Dangerous Goods in Por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
  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关注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