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4号

2008年12月27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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