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0号),此文件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引用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九条中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修改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
2008年12月11日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0号),此文件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引用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九条中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修改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
2008年12月11日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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