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Permitti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Permitting
  
[律商网注]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99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8]256号

2008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和7月30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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