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35号),此文件中涉及出口收汇考核问题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3]91号

2003年8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监管和服务工作的效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并征得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签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将于近期分批在全国推广运行。鉴于各地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时间有先后,为避免出现混乱,在《办法》开始施行后,凡已经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而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至所辖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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