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年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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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年修订)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04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并加强管理和维护。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间距设立,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公共消火栓被损坏时,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及时修复。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统一纳入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和重要消防装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消防装备的配置和维护纳入财政预算。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维护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资助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

  第七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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