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2005年7月8日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已于2005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夏 耕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督机构。
第三条 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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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2005年7月8日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已于2005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夏 耕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督机构。
第三条 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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