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4年1月17日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企[2004]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对此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    具体请参考财企[2000]905号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财经字[1998]114号

1998年10月22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维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三、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积极稳妥地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监狱劳教企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国家物资、粮食、副食品、厂丝储备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仍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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