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同政发〔2019〕29号

2019年4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加大稳岗补贴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上述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要积极向上级申请省级调剂,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政国资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对困难企业的用工指导。落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困难企业帮助台账。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要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订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帮助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实现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对该市场主体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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