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同政办发〔2018〕100号
2018年6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供给结构不尽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68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降低养老服务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放开市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创造优良环境,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调整结构,突出重点。养老服务资源要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向农村倾斜,特别是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注重培育护理型服务资源,鼓励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简化流程,优化环境。整合养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强化监管,提质增效。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服务发展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力军。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放宽准入条件
1.降低准入门槛。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2.放宽登记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外埠资本进入。非本地投资者(含外资)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4.下放审批权限。2019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或由市财政资金支持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许可设立,其余所有养老机构的设立审批管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
同政办发〔2018〕100号
2018年6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供给结构不尽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68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降低养老服务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放开市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创造优良环境,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调整结构,突出重点。养老服务资源要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向农村倾斜,特别是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注重培育护理型服务资源,鼓励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简化流程,优化环境。整合养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强化监管,提质增效。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服务发展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力军。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放宽准入条件
1.降低准入门槛。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2.放宽登记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外埠资本进入。非本地投资者(含外资)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4.下放审批权限。2019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或由市财政资金支持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许可设立,其余所有养老机构的设立审批管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