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系统非常设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政府系统非常设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政府系统非常设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1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非常设机构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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