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2003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预防医源性疾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按照无菌器械进行产品注册,并在产品包装上标示“无菌”、“一次性使用”或者有不得重复使用等类似表述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使用、销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本市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使用、销毁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使用、销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本市医疗机构的无菌器械使用及其销毁工作。
  环保、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菌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的开办条件)
  开办无菌器械生产企业,除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无菌器械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名以上专业检验人员;
  (二)有与其无菌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空调净化系统、洁净区域和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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