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85号
2003年6月25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 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琼工商公消字[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商品”包括 “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应受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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