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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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008年11月9日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业经2008年10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0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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