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9〕8号

2019年9月30日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含东部新区)范围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包括以下类型: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运输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
  (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桁架、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和统一收支。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公共资源交易、公安交警等部门和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广告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特点,实现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一)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2.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3.专项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4.城市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纳入城市户外广告同步规划;
  5.需要纳入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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