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盖章)材料清单的通知
益政发〔2018〕5号
2018年3月1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81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益政办电〔2017〕32号)精神,经全面清理、依法审核确认,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部门证明(盖章)材料52项,保留证明(盖章)材料71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清单管理
凡公布取消和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盖章)材料,各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加或调整的,要按照程序报市编办(市政府审改办)审核,经必要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要求服务对象开具各类证明。
二、做好工作衔接
证明(盖章)材料取消后,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确需核实情况的,要通过现有证照、征询有关行政机关、实地调查等方式落实,确保不因证明(盖章)材料取消,出现监管缺位和影响群众、企业办事。接受征询的部门要利用自我信息资源核实情况并及时回复征询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到市外办事,确需我市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盖章)类材料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原则,为群众提供便利。
三、实施动态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部门职能变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情况,及时调整保留的证明(盖章)材料清单。要按照“四个一律取消”原则(即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一律取消),进一步清理“重复证明”“循环证明”和繁琐手续,扎实推进网上咨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1: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盖章)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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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政发〔2018〕5号
2018年3月1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81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益政办电〔2017〕32号)精神,经全面清理、依法审核确认,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部门证明(盖章)材料52项,保留证明(盖章)材料71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清单管理
凡公布取消和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盖章)材料,各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加或调整的,要按照程序报市编办(市政府审改办)审核,经必要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要求服务对象开具各类证明。
二、做好工作衔接
证明(盖章)材料取消后,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确需核实情况的,要通过现有证照、征询有关行政机关、实地调查等方式落实,确保不因证明(盖章)材料取消,出现监管缺位和影响群众、企业办事。接受征询的部门要利用自我信息资源核实情况并及时回复征询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到市外办事,确需我市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盖章)类材料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原则,为群众提供便利。
三、实施动态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部门职能变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情况,及时调整保留的证明(盖章)材料清单。要按照“四个一律取消”原则(即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一律取消),进一步清理“重复证明”“循环证明”和繁琐手续,扎实推进网上咨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1: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盖章)材料清单
| 序号 | 原证明材料名称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涉及的 审批(服务)事项 | 要求提供证明的 审批(服务)部门 | 证明取消后的办事方式 | 备 注 |
| 1 | 未婚证明 | 民政部门 | 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人书面承诺,由审批部门按季度到民政部门核查 | |
| 2 | 异地购房产权信息证明 | 房管部门 | 异地购房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人书面承诺,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查 | |
| 3 | 贷款时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 | 职工所在单位、银行 | 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 | 房屋租赁合同 | 租赁人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5 | 房屋租赁税票 | 租赁人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 | 近6个月房租支付证明 | 租赁人、银行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7 | 住院费用清单 | 医院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8 | 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翻(扩)建批文 | 房管部门、规划部门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9 | 建房所在地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0 |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 | 缴存单位 | 公积金缴存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1 | 乡镇、村委同意落户证明 | 乡镇、村委 | 户口办理 | 市公安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2 | 变更身份证证明 | 派出所 | 变更身份证证明 | 市公安局 | 通过提供出生证或准生证证明 | |
| 13 | 出生入户证明 | 社区、医院 | 户口办理 | 市公安局 |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
| 14 | 销户证明 | 公安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
| 15 | 计划生育证明 | 计生部门 | 领取失业金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6 | 孕检证明 | 遗传检测机构 | 领取失业金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7 | 计划生育证明 | 计生部门 | 档案托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8 | 火化证明 | 殡仪馆 | 领取丧葬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 | |
| 19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 20 | 无违法犯罪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退休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 21 | 采矿权人变更企业名称证明 | 工商部门 | 采矿许变更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过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
| 22 | 继承房屋公证 | 公证机构 | 住房变更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 | |
| 23 | 公民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局 | 房屋变更、转让交易备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4 | 公民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 | 房屋变更、转让交易备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 | |
| 25 | 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 | 房屋变更、转让交易备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个人现有证照不能证明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出具证明。 |
| 26 | 公民曾用名证明 | 公安部门 | 房屋变更、转让交易备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
| 27 |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人社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建城乡建设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8 | 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 29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公安部门 |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含县际客运班线)及证书配发、换发、补发、年审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 30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道路运输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 31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 32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公安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 33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公安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 34 | 采砂生产作业提供的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 | 企业 | 河道采砂作业许可 | 市水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 |
| 35 | 采砂生产作业提供的资信证明 | 金融机构 | 河道采砂作业许可 | 市水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6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 37 | 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设备证明原件 | 金融机构、印刷设备销售单位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通过提供开户账号的银行流水或设备采购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证明 | |
| 38 |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 39 | 企业资金信用证明 | 银信部门 | 城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地址、计算机数量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通过提供开户账号的银行流水或设备采购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证明 | |
| 40 | 企业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城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地址、计算机数量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 41 | 对修缮工程的所有权证明(交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 |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通过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核实证明 | |
| 42 | 健康检查证明 | 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3 | 健康检查证明 | 医疗机构 |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4 | 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处罚的情况说明 | 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进行核查 | |
| 45 | 企业无未办结、未履行处罚的违法经营案件的证明 | 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进行核查 | |
| 46 | 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 47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 48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或租赁储存设施的租赁证明文件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 49 | 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市房地产管理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50 | 无房证明 | 户籍地房管部门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市房地产管理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
| 5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省气象学会 | 升放无人驾驶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和作业审批 | 市气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52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办公室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审批 | 市气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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