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益政发〔2017〕19号
2017年12月23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机制,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家庭责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有效保障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不同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执行国家、省相关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目标任务。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力争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使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工作措施
我市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1.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对无法定抚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养育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照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供养资金。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我市城乡低保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因父母重残或重病、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弃养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情况分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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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政发〔2017〕19号
2017年12月23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机制,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家庭责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有效保障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不同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执行国家、省相关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目标任务。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力争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使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工作措施
我市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1.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对无法定抚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养育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照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供养资金。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我市城乡低保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因父母重残或重病、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弃养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情况分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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