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7〕18号

2017年12月23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城乡统筹、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二章 供养人员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学生;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无生活来源是指城乡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第七条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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