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益政发〔2017〕2号

2017年2月17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做到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的组织、指导、协调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每届政府任期组织编制立法规划,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征集和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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