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20〕10号

2020年8月1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授权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益阳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征收主体。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行使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职责时,可使用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名义、牌和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区县(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税务、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和配合工作。
  公职人员是被征收人的,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征收部门做好工作,本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是被征收人的,公职人员应积极协助做好其直系亲属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下,需要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征收申请书;
  (二)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来源的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项目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需要征收房屋的单位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征收部门发布房屋拟征收范围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法律依据、拟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等。
  拟征收范围公告公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拟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 拟征收范围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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