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9〕10号

2019年6月3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9月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在全省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未建立前,各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在本部门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通过专栏公开并链接进入市政府门户网站专栏。
  2.强化事前公开。市司法局要利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3.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依据、理由、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文字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文书,要适用省主管部门制定的全省统一的格式文本。省里没有制定的,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导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三个方面理由进行充分说明。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3.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取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要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执法任务较重、办案数量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建设。各级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按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现场勘验执法人员每人1台的标准配备。执法人员、执法事项、执法任务以及音像记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适当配备。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制定音像记录采集存储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方案,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采集存储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方案,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规定采购和建设。
  4.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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