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8〕11号

2018年4月27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湘民发〔2018〕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7〕18号)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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